三城法〔2013〕43号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办公秩序,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bet77365工作人员请假管理规定》。经3月8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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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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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办公秩序,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年休假
(一)各部门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累计工作已满1年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假期的计算如下: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可分两次休完,年休假期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
(四)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 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
2.本人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地居住;
3.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1.本人父亲或者母亲和本人的配偶同居一地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2.工作人员在当年度结婚的,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工作人员因事或因病回配偶住地居住三十天以上(未婚工作人员回父母住地居住二十天以上),未按病事假扣发工资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4.女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生育,产假期满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三)探亲假期的计算:
1.未婚者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2.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3.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三十天;
(四)探亲假期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五)探亲假及路程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票或者单程飞机票)路费由本院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本院报销。
第三条 婚假、丧假
(一)凡符合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持有结婚证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婚假的假期计算:
1.非晚婚的,假期三天;
2.结婚登记时,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的为晚婚(指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十五天(含三天法定婚假);
3.男女双方不在一地,需到另一方所在地结婚的,可另给路程假。
(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的假期计算:工作人员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后,由本院批准可给予丧假三天。死者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
(四)丧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
(五)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所发生的路费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第四条 生育假
(一)产假的假期计算如下:
1.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
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
5.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二十天。
6.女工作人员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手术后,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假十五天;计划内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假四十二天。
7.为鼓励计划生育,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上节育环者给假三天,结扎者给假一个月。
8.女工作人员在孩子一周岁内哺乳期间,每天给予六十分钟喂乳时间,可分上、下午各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9.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
(二)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生育假,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条 学习假
(一)学习假如下:
1.凡经组织指派,参加各类院校进修、培训学习者,所需学习时间给予保证,学习期间视为出勤。
2.凡经组织同意,参加各类院校学习者,原则上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占用工作时间,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报政工科备案。学习期间占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 病假、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到医疗单位就诊,给病假半天。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可离开工作岗位休息。
(二)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因事确需请假,须在年休假休完后再请事假。
(三)凡有年休假未休的,可折抵病、事假。
(四)病假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五)事假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
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病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七条 工伤假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或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受伤时他人证明和医院病历等方面的证明),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组织部门审查,报院研究认定后,方可确定为工伤。
第八条 请(休)假审批
(一)请(休)假者必须事先填写《bet77365请(休)假审批表》,请(休)假一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二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病假二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工科审批;请(休)假超过半个月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政工科备案。
(二)各部门副职请(休)假,由分管院长审批;院领导副职,各部门正职请(休)假由院长审批;院长请(休)假按规定由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审批。
(三)工作人员请(休)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请(休)假人如遇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报政工科备案,事后三日内再补办请(休)假手续。事先未经批准,事后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旷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探亲假、婚、丧假等需核定给予路程假的,事先由政工科审核。
(五)各类假,凡涉及按有关政策规定报销相应费用的,须经政工科审核,方可由职能部门审批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