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法〔2014〕70号
本院各部门:
6月26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bet77365关于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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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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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优秀资深法官在思想政治、职业品德、司法经验、司法技巧、司法作风等方面的引领、示范和传承作用,创新青年法官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青年法官实行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法官实行“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不断提高青年法官的政治素质、司法能力、调研水平,形成一个数量和结构比较合理、具有现代司法理念、适应现代司法要求、在各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青年法官群体。
第三条 成立青年法官导师制度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政治处主任、各业务庭局室负责人。下设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负责导师制度的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其主任由政治处主任担任。
第四条 各庭局室负责青年法官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建档、指导和组织日常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青年法官导师
第五条 青年法官导师从业务部门领导、优秀资深法官中选聘,聘任期为三年。青年法官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模范作用强,廉洁自律,作风严谨,积极向上。
(二)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有五年以上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的审判员。
(三)责任心强,善于与同志沟通交流,身体健康。
第六条 青年法官导师人选由各业务部门推荐,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统一聘任,颁发聘书。
第七条 青年法官导师要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对青年法官的学习、工作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使青年法官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具体而言,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加强思想引导。注意观察、了解青年法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青年法官提高思想觉悟,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他们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促进能力提高。青年法官导师应当采取各种指导形式,促使青年法官尽快了解工作内容,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规范,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本职岗位,转变角色。
1.庭审指导。青年法官导师每月至少应参加或旁听一次青年法官主审案件的庭审,对庭审情况进行点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指导帮助青年法官解决如何把握庭审要点、归纳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等问题,提高青年法官驾驭庭审的技巧。
2.文书指导。青年法官导师每月至少应指导修改青年法官制作的一份裁判文书,就如何制作论证说理充分、格式规范的裁判文书进行指导,具体说明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的理由,帮助青年法官不断提高制作司法文书的能力。
3.案例指导。青年法官导师应当带领青年法官多办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参加案件合议,结合业务研讨、法律沙龙、解答疑难问题等方式,向青年法官传授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4.汇报指导。青年法官导师应当指导青年法官制作案件汇报简图,抓住案件汇报的主线,简明、清晰的向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5.调解指导。青年法官导师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重向青年法官传授调解艺术,提高其调解本领。青年法官要善于总结和学习,潜心研究,取长补短,丰富调解技巧。在调解中注意调解策略和方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心态,提高调解成功率,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6.信访指导。青年法官导师在实际工作中应注重提高青年法官在审理案件和接待当事人时处理问题的能力,注重引导青年法官充分认识国情,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深刻认识发生矛盾纠纷性质,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妥善处理好涉法信访和突发事件。
7.调研指导。导师应当指导青年法官及时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积极开展调研。鼓励指导青年法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讨论、调研活动,不断提高调研水平。
(三)帮助解决问题。对青年法官遇到的思想、工作、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及时疏导化解。对于青年法官导师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所在部门或政治部门反映,便于及时地得到解决。
第八条 青年法官导师指导期为1年。期满后,青年法官的教学考核应达到良好水平。
第九条 青年法官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年法官导师制度领导小组决定予以解聘:
(一)聘任期限届满的。
(二)在聘任期间未能尽到指导责任,对所指导的对象疏于教育、引导、帮助,不适合担任导师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
(三)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
(四)出现其他不宜担任导师的情况,由所在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
第三章 青年法官
第十条 青年法官是指被本院院长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公务员。
第十一条 青年法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主动争取所属青年法官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旁听所属青年法官导师主办案件的庭审、评议、调解过程,并做好听课小结。
(三)刻苦钻研业务,学习审判执行经验、审判执行技巧和审判执行方法,高效优质的完成承办的案件。
(四)主动向所属青年法官导师汇报自己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思路。
(五)积极参与所属青年法官导师的工作调研、案例研讨、论文撰写等。
第四章 双向选择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由政治处公布符合条件的青年法官和法官导师名单。
第十三条 青年法官可以自由选择导师,并填报导师选报志愿表。每位青年法官可填报2个导师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青年法官导师具有优先选择权,可自主决定青年法官人选。如果报名人数超过第一志愿青年法官导师所选用的人数,则由第二志愿青年法官导师选择。如此类推,经由二轮选择后,仍未确定导师者,将由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统一指派导师。
第十五条 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在完成双向选择程序后将名单予以公布。导师的指导周期为一年,指导期满后由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根据带教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对青年法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由青年法官所在庭(局)负责,指导法官协助;期满考核由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老师协助。如考核不合格,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要协同所在庭局及指导法官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十七条 对导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根据被指导的青年法官在各项考核指标中的成绩,如调解率、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调研成果等,结合日常考核的情况,作出全面考核总结,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导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青年法官的培养工作应纳入院储备干部建设规划,并建立培养考核档案。政治处每年对导师指导与青年法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青年法官所在庭(局)与青年法官导师签订《指导青年法官责任书》,并针对青年法官实际情况填写年度《青年法官培养计划》,各庭(局)对青年法官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记载。
第二十条 被指导青年法官每年应填写《青年法官培养工作总结》,交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庭局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青年法官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法官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二条 在青年法官导师聘任期间,导师制度管理办公室要对青年法官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中期抽查、考核,如发现问题,应协同所在部门及青年法官导师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指导期结束后,各庭局将《青年法官指导责任书》、《青年法官培养计划》、《青年法官培养工作总结》、《青年法官导师制指导法官考核表》统一交政治处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