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法〔2013〕104号
本院各部门:
《bet77365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于8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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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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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人民陪审工作,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我院会同市司法局进行。
2.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我院应当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吸收人员,其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
3.人民陪审员一般每五年选任一次,缺额时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工作业绩优秀的可按法定程序续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4.公民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为高中或中专学历条件。
5.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我院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向我院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我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市司法局征求意见;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我院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我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由我院抄送市司法局,并逐级报省高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任命决定,由我院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我院给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制发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二、管理
6.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成员由分管院领导、政工科科长、监察室主任、立案庭庭长组成。
7.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监察室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审的人民陪审员,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实行与法官同等管理。
三、培训
8.初任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9.日常任职培训由我院承担,政工科组织实施。形式和方法除了采取集中授课外,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等方法,以及组织人民陪审员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每年任职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四、履职
10.我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审判管理新系统能随机确定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可同时在开庭七日前随机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并发通知参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确定。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工作由立案庭庭长操作。
11.我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⑴涉及群众利益的;
⑵涉及公共利益的;
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⑷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12.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我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13.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理由经审查成立的,我院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重新确定合议庭成员。
14.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或提供相关案件简要资料,以便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权利,书记员应当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各项辅助工作。
15.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且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16.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7.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18.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19.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五、考核与奖励
20.我院政工科会同市司法局政治部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21.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22.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陪审员名额,纳入本院公务员表彰和奖励范畴,并将考核结果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六、职务免除
23.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我院会同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我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⑴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⑵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⑶转换岗位,担任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以及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职务的;
⑷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⑸被开除公职的;
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⑺违反审判纪律,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2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我院无须再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25.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我院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七、补助与经费
26.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按照规定经我院政工科核实后办公室给予及时支付。
27.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的费用,由我院参照三亚市职工上年度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或参审案件数给予补助。
28.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我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需的开支,我院应当列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我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29.人民陪审员办公场地、工作用车、参审交通费补助、生活福利等事项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