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
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
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
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