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请再审
申请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申请主体
一般为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死亡或终止的,申请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
申请期限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提交材料
(一)民事再审申请书(按样式要求书写),并按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生效裁判文书送达日期的证明材料。
申请事由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以下列法定事由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四)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管辖法院
原则上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对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再审的;
(三)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申请再审的,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后,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五)对已经过再审审理程序处理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
(六)对经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审查作出决定的案件,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七)可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
(八)仅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
(九)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的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
存在第(四)、(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行政申请再审
申请期限
应当在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申请事由
行政申请再审应以下列事由提出: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受理法院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
申请对象、申请主体等参照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刑事申诉
申诉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申诉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提交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要求补充材料;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申诉事由
刑事申诉应以下列事由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受理法院
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对死刑案件申诉的,可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也可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
不予受理的情形
仅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