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城郊法院受理了一宗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务合同纠纷。退休老人石某被徐某所雇,在市内发放房产销售传单并带领客户看房。石某和徐某达成协议,约定石某在一个月内带齐30组客户来看房,即足额发放月工资3000元,否则只发放月工资1500元。石某在发放传单的一个半月内共带客户25组前去看房,徐某却拒绝支付相应的工资。老人石某在多方寻找徐某不见、讨薪无果的无奈下起诉至法院。徐某在庭审中解释到,自己拒绝给石某发工资的原因是石某存在花钱买客户的行为,石某带去看房的用户中有一半是他花钱雇的,不是真正的购房者,导致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却根本不可能成交房产。石某表示自己不曾存在买客户去看房的行为,徐某长期不接电话,自己找不到徐某的踪迹,才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和徐某正面沟通,希望徐某能给自己一个交代。
主办法官在庭审中耐心听取石某和徐某的陈述,并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告诉徐某,老人(石某)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即便其行为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也不能成为他拒绝支付全部工资的理由,他应该按照石某所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法官对徐某不接石某电话、拒绝沟通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如果当时双方能够正面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就不至于诉至法院,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应该留给更需要的人。徐某听了法官一席话后,陷入短暂的沉默,他向法官表示自己愿意向石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报酬。石某最终接受了徐某的方案。
退休人员再就业在生活中已经不是特例,他们往往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在遇到纠纷时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十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主办法官考虑到纠纷既然已经诉至法院,自己就应当尽力解决。这也是一名人民法官的应有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