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城郊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纠纷案。主办法官应当事人申请两次外出取证,并对当事人就案件相关情况耐心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明白了被诉争议的正确处理方式,当事人自愿撤回了起诉。
马某系三亚市某居委会管理下的村民,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没有分得自己的宅基地。2013年马母去世,马某向居委会交纳土地费后,获得了居委会所发的第140号土地使用权证,但后来发现自己的土地证上被加注了自己妹妹的名字。马某认为,其妹早在1983年时已经获得了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妹妹不应该再与自己分享宅基地。今年年初,马某以其土地使用权证被居委会随意加上其妹的名字为由,将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这一土地使用权证,同时申请法院前往居委会依职权调取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主办法官仔细阅卷后发现,该居委会只是受区政府的委托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本身并非行政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考虑到马某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对查明案件事实确有重要意义,为日后实质解决争议和便利当事人,法官还是决定前往居委会了解情况,但当时已临近春节,法官未能找到居委会相关人员。年后上班的第一天,法官再次前往居委会了解该土地的相关情况,并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又迅速约见了马某,向他细致地解释了区政府与居委会的关系,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本案的正确被告应该是区政府,同时建议他先行撤诉,向区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区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后再行诉讼。马某听完后表示将按法官的建议去做,接过法官为其调取的证据材料时,他由衷的感谢法官道:“您是一位好法官”。第二天,马某就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新行政诉讼法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本案中,如果法官在发现被告主体不适合时,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对实质解决争议来说并没有太大帮助。但本案主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和解决争议的目的,依法为当事人调取了其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并告知了当事人符合诉讼法要求的处理方式,真正做到了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无疑也使本案的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官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