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的精神以及《海南法院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海南法院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审执分离、破解执行难、依法改革为指导,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及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按照“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要求,以执行权运行和法官主导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为抓手,遵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律,紧密结合三亚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切实落实执行工作司法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执行公正、制约执行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升执行队伍专业化水平,提高执行效能和执行质量,实现党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二、组织领导
为统筹、协调、指导我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成立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书记、院长潘文壮
副组长:副院长冯洁、林芳翊,专委马强、孙惠文、陈运助
办公室主任:执行局负责人符秀柏
成 员:审监庭庭长何运明、法警大队队长唐跃彪、审管办主任陈晓明,海棠法庭庭长杜鹏辉、吉阳法庭负责人邢丽霞、 天涯法庭负责人谢雅琼、崖城法庭庭长吴雄文
三、执行体制改革的工作内容
(一)实行执行审判权、审查权、实施权分离。
1、执行审判权由指定审判庭行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审理。
2、执行审查权审判监督庭行使。审判监督庭办理执行异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案件。
3、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由法官审签法律文书。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执行事项的具体实施,由法官助理在法官主导下独立或者会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协警共同完成。
(二)建立执行实施权运行新体制。
4、实行法官独任制。法官独任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负责签署法律文书,批准实施执行行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协警在法官主导下,依照法官签署的法律文书,完成执行事项的具体实施。
5、重大事项合议制。执行实施中重大事项的处理,法官可以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执行局长指定组成合议庭审查。院长、执行局长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可以指定组成合议庭。法官可以就争议较大的问题提请召开法官会议或者按照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执行实施事项审批制。办理执行事项、采取执行措施,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应当由法官助理负责起草,报请法官审批签发并由法官署名。重大事项应当依规定层报执行局长、院长审批(具体权限详见第六条)。
7、法官助理在法官主导下独立行使执行事项实施权。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依照法官签署的法律文书,独立或者会同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协警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等措施,完成执行事项的具体实施。
8、执行工作警务化。经本人申请和组织考核,将符合条件属政法专项编制的法官助理、书记员转为司法警察编制,专门办理执行实施事项,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提高其职业保障。司法警察与协警按照中队编队派驻本院执行局,随同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执行事项的具体实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为司法警察的法官助理保留参与法官选任和遴选资格。
为此,在我院执行局在去年尝试的“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7个执行小组模式基础上,按照“1:1:1:2”(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司法警察)的结构配置,实行执行工作分组模式,实现法官主导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局的书记员全部聘用,执行司法警察中的4人由全院范围内未入额法官的政法专项编制的在编现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自愿转任(但要保留必要的法官助理参与法官遴选的通道),另外招聘10名协警。
9、落实执行司法责任制。院长、执行局长、法官对所签发和签署的法律文书承担司法责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协警对实施的执行行为、强制措施承担司法责任。书记员对执行实施案件的记录及其他辅助工作承担司法责任。执行局长应当由法官担任,对本院执行工作负责。
(三)完善配套措施。
10、加强管理,听从上级法院对本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由其统一指挥、调度和使用本院法院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及协警和执行装备。对涉市、县、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报请三亚市中级法院依法提级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原则上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特殊疑难案件,由执行局统一指挥并派出人员配合人民法庭执行。
11、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加快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外勤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执行各类案件全程留痕、实施过程全程可控、执行力量全省可调、执行工作统一指挥、信息资源全面共享、执行信息全面公开,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
12、加强执行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配置具备视音频实时传输、移动办案等功能、具有统一标识的执行指挥车辆(执行局1辆、4个人民法庭4辆)和执行专用车辆(执行局1辆、4个人民法庭4辆),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配置执行外勤包、执行警务包、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装备,满足外勤警务工作需要。配置移动办案终端,连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3、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按照法官与人民陪审员1∶2比例,对涉执行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裁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事项的实施,见证并监督现场执行,协助开展有关留置送达工作等。
此外,建立执行联络员网络,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伸向各个村委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单位学校。边远山区聘请当地群众担任联络员,少数民族杂居区则聘请少数民族群众担任联络员,以利工作的开展。
14、推广司法拍卖网络化,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有效打破地域限制,缩短拍卖周期,降低拍卖费用,不断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标的物溢价率。严格中介机构名录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低估贱卖、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司法制裁措施手段。
15、有效压缩被执行人逃债空间,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罚款、拘留、拘传、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司法建议等执行措施和手段,坚决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有关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依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逃债空间,提高被执行人失信成本。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注重收集固定证据,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严惩拒执犯罪和涉执行违法犯罪行为。
四、执行局人员配备及执行小组序列
1、执行局人员配备(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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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7人 |
局长1人 |
庭长2人 |
其他法官4人 | ||||
法官助理7人 |
内勤1人 |
四查1人 |
调研1人 |
外联1人 |
信访1人 |
其他2人 | |
执行法警14人 |
在编执行法警4人 |
聘用制协警10人 | |||||
书 记 员7人 |
全部由聘用人员担任 | ||||||
备 注 |
共计35人(现有人员24人,需增加11人) |
2、执行小组序列(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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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 |
2组 |
3组 |
4组 |
5组 |
6组 |
7组 |
法官任组长 |
局长 1人 |
一庭庭长 1人 |
二庭庭长 1人 |
法官 1人 |
法官 1人 |
法官 1人 |
法官 1人 |
法官助理 |
内勤 1人 |
四查员 1人 |
信访员 1人 |
外联员 1人 |
调研员 1人 |
助理 1人 |
助理 1人 |
书 记 员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1人 |
法 警 |
2人 |
2人 |
2人 |
2人 |
2 人 |
2人 |
2人 |
合 计 |
5人 |
5人 |
5人 |
5人 |
5人 |
5人 |
5人 |
五、岗位安排及人员管理
1、执行局设局长(1人)、庭长(2人),均由法官担任。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其他人员则分工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做到统揽全局,步调一致。
2、建立执行法官会议,由资深法官组成,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策划重大执行行动。做到群策群力,开山破障。
3、各执行小组组长由法官担任(局长、庭长作为法官兼任执行小组组长),在服从执行局长全局工作安排前提下,在小组内部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全组执行案件,指挥并把关全组执行案件。
4、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分配到法官个人,由其独立承办并签署除院、局长审批权限以外的相关文书。法官助理带领执行司法警察完成执行事项的具体实施,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工作,完成其他辅助性工作。主办法官对承办案件承担主办人责任。做到全局动员、职责到人。
5、实行一岗双责制。执行局人员在完成个案执行工作之外,一般要担当执行局案件管理的相关工作,担任相关职务,具体有局长、庭长以及内勤、四查、外联、调研、信访组长或成员等。其中,“四查”工作(市内涉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的查控以及外地法院委托事项),在7个执行小组间按周轮流负责派送文书、回收回执,再由内勤汇总并进行流转。通过整合资源、分工协调、互相配合,调动所有执行干警参与,提高执行效率。做到点面结合、系统管理。
6、执行司法警察双重管理。执行局司法警察和协警成立为“执行法警中队”,人员编制纳入执行局,人员进入各个执行小组,每个执行小组配备2名司法警察,由执行局长和各组组长安排工作、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执行法警中队的警务、训练、考核等方面由本院法警大队统一管理。
六、执行实施事项审批权限
(一)主办法官签发的事项(9项)。
1、采取查询、查封(包括续封、解封)、冻结(包括解除冻结)、扣留、提取、扣划(除涉政府机关等特殊主体外)等查控措施。
2、对查控的财产办理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
3、单项委托执行。
4、各类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除外,其由院长签发)、通知书、提示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
5、协助执行、调查及委托调查。
6、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申请。
7、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
8、处理信访事项。
9、其他不属于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局长签发的事项。
(二)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及庭长签发的事项(13项)。
1、变更申请执行人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2、承办人及辅助人员的变更。
3、被执行人(涉政府、党政、人大代表等特殊主体外)的纳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及纠正决定书,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4、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包括解除扣押)、抵债、拍卖、变卖等处置性措施。
5、全案委托执行。
6、中止执行。
7、暂缓执行。
8、恢复执行审批。
9、结案审批。
10、关于请示、协调的处理。
11、协调函、复函、调卷函等执行过程中的函件、日常工作报告。
12、处理信访事项。
13、主办法官认为应当报请局长签发的事项。
(三)院长批准、决定、签发的事项(15项)。
1、案款给付,涉政府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款项扣划。
2、重大执行活动方案。
3、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公告。
4、搜查令、限制消费令。
5、拘传、拘留及其提前解除等执行措施及罚款。
6、采取或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7、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
8、延长案件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追究协助执行单位责任。
11、司法救助(重大需突破限额的报审委会讨论)。
12、司法建议书(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13、审判人员的回避。
14、经审判委员会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
15、局长认为应当报请签发的事项。
七、试点工作要求
本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革试点工作统筹全局、协调各方、强化指导,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问题,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并向省高院报告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及其他试点法院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试点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前进。
(三)落实主体责任。党组书记、院长为本院改革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院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试点推进情况,主动争取各方支持。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具体负责本院改革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落实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全体执行人员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勇于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日常工作有条不紊、执行队伍思想稳定、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四)认真调研总结。全院干警要积极参与到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来,从不同方面支持和配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深入进行探索,积极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总结摸索出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为出色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