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清、赵睿执笔)2018年5月8日,bet77365审结9宗涉农垦租赁合同纠纷案。城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农垦神泉集团与九案被告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九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土地返还农垦神泉集团。
案情回顾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简称南田农场)为鼓励职工发展种植业,将农场的农业用地发包给职工种植芒果、椰子树。吴某明等九户也在该期间向南田农场承租了土地,其中吴某明等八户没有与南田农场签订书面合同,仅雷某华一户与南田农场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雷某华的合同租赁期限已于2014年12月届满,后未再与南田农场续签合同。吴某明等九户一直使用租赁土地至今,并已按照每年每亩230元的标准向南田农场支付租金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12日,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农垦总局)批复,同意由南田农场、海南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设立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农垦神泉集团要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农业用地测绘及清理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随后,农垦神泉集团对所有承包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并通知九案被告在2017年8月2日前,按照实际测绘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户籍在南田农场的居民从2018年起20亩内基本地价每亩每年按330元单价计算,20亩以上分段递增;外来承租户从2017年起每亩每年1000元)与其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九案被告认为农垦神泉集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不公平,不同意与农垦神泉集团签订合同,农垦神泉集团遂向城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九案被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并要求九案被告返还租赁土地。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垦神泉集团和九案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九案被告按每亩每年向农垦神泉集团支付租金230元,低于农垦控股集团(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复的农业用地基本地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农垦神泉集团明显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农垦神泉集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于事实和证据,城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海南在农垦体制改革、“多规合一”改革、省直管市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航权开放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充分肯定了海南农垦体制改革的成绩。农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战略部署,落实好中央农垦改革的要求和精神既是经济任务也是重要的政治任务。
新一轮农垦改革事关海南改革的发展稳定,对发展壮大农垦实业具有重要意义,法院要充分扛起司法担当,服务好农垦改革的大局。在农垦改革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利益碰撞,对此大家应当理性面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必将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审理每一宗农垦案件,为农垦改革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