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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3)城立初字第2号
起诉人:李**,男,汉族。
起诉人:李**,男,汉族。
起诉人李**、李**以周**、周**、周**、覃**、周**为被告,起诉至我院。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3777.7元,误工费1263.56元,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4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补偿金34874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260元,芒果园损失费30000元,鉴定费600元等共计462576.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共同承担。
经审查,我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的(2003)城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周**故意伤害李**、李**一案已经做出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也做出了处理,并且三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起诉人李**、李**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对于李**、李**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开 华
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 启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