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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立初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15-03-0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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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3)城立初字第2号 

起诉人:李**,男,汉族。

起诉人:李**,男,汉族。

起诉人李**、李**以周**、周**、周**、覃**、周**为被告,起诉至我院。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3777.7元,误工费1263.56元,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4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补偿金34874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260元,芒果园损失费30000元,鉴定费600元等共计462576.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共同承担。

经审查,我院于2003428日作出的(2003)城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周**故意伤害李**、李**一案已经做出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也做出了处理,并且三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起诉人李**、李**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对于李**、李**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 开 华  

 

 

0一三年六月七日     

 

        范 启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