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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一初字第2777号

发布日期:2015-03-0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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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13)城民一初字第2777号 

原告张**,男,汉族。

被告马**,女,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马**2005年自由恋爱,20077月登记结婚,20081027日生育一子张**。由于双方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分居,最后一次分居从201171日至今。2013918日原告张**以与被告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调解中,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婚生儿子张**由原告张**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马**随时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三亚市迎宾路**3#905房(房产证号:三土房[20**]字第0****8号)一套,原被告双方协议该房归被告马**所有。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与被告马**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张**由原告张**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三亚市迎宾路**3#905房(房产证号:三土房[20**]字第0****8号)一套,归被告马**所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张**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曾圣典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范启鹏